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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之困

2008年5月9日 文:/ 浏览次数:
  近年来,中国会展经济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课题。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加强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证中国会展行业迅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施以来,侵权案件仍然屡见不鲜。
  如果要问中国和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主要贸易争端是什么,那答案里肯定少不了“知识产权”。当年吴仪和巴尔舍夫斯基两位巾帼不让须眉的女强人在谈判桌上对拍桌子的经典故事现如今已经随着中国加入WTO五周年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记忆。“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是中国对外经贸交往中一道绕不开的坎。
  会展业作为中国经济对外交流的前沿窗口,自然也就处在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风口浪尖上。当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为第99届广交会撰文指出,近年来,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但展会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四大问题,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2006年3月,商务部领衔四部委联合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图对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规范和指导。现在距办法生效将近两年,在这段时间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的顺利吗?我们又能从中汲取什么经验?这些都将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
  实施困境:有“法”无“律”
  当被问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什么问题时,北京国际会展经济研究所所长刘宏伟首先坦言:目前的这条法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名分”,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最高能上升到刑法层面的问题。目前四部委出台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虽有“法”,却无“律”,因为他的颁布机构不是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所以只能算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就低了一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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